車輛涉水受損 保險公司無法證明二次打火被判賠
涉水免責,是保險行業內的一大行規,車主購買了車輛損失險,含有車輛因遭受暴雨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條款。可是,車輛在暴雨中因涉水造成車輛發動機毀損后,保險公司卻以“涉水免責”為由,拒絕賠償。日前,江蘇首例叫板保險業“涉水免責”規定的官司在常州審理,法院判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因暴雨造成的車輛全部損失。不過,相關律師和專家都認為,涉水不賠并不能說是霸王條款,而如果涉水責任納入主險,對消費者來說也未必是好事。
涉水損失保險公司不賠
根據近期媒體報道,2011年6月18日上午,常州地區持續暴雨,常州某公司所有的一輛的雷克薩斯轎車外出辦理公務。該車在經過一處涵洞時發生熄火,停在上坡位置。駕駛員隨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接到報案,立即趕到現場,經勘查后認為系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因車輛沒有購買附加險“涉水行駛損失險”,屬于免責事由,除發動機外,車子其他受損部位可獲賠償。駕駛員只能自行將車輛拖至常州市常隆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修理,用去修理費6.8萬元。
雖然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知保險公司對于車輛涉水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可車輛所屬公司認為,投保的車輛損失險,明文規定因暴雨造成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因暴雨造成車輛損失的范圍,保險合同沒有明確界定,因此暴雨造成車輛的所有損失,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2009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相關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泥石流、滑坡等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規定顯示: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導致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法院不支持保險公司免責
保險公司提出,車輛發動機損失主要是因為駕駛員操作失誤、冒險涉水造成的損害。實踐中類似涉水導致發動機損壞的,各大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里都是不予理賠的,這已成為保險行業的慣例。
對此,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有關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中明確約定,因暴雨致車輛損壞為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范圍,而免責條款中又明確約定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不是保險責任范圍。法院認為,本案應該是暴雨致涵洞積水,車輛涉水行駛而致車輛的發動機損壞。在通常情況下,不能要求車輛駕駛人員在遇暴雨駕駛車輛過程中途經涵洞時而停止駕駛,因此暴雨系車輛受到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院認為,車輛的發動機是汽車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因此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條款中因暴雨致車輛損壞應當賠償的條款與暴雨情況下的遭水淹或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發生了文義上的沖突。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即修理費)6.8萬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的不當操作也是損失擴大的原因之一,而車輛所屬公司否認了這一說法。最終當地法院依然維持原判。
誰來證明
司機二次打火?
此外,這個案例中,保險公司認為是司機二次打火導致擴大損失,法院認為應該由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存在駕駛員操作不當。不過,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發動機損壞是駕駛員二次打火所致。因此也無法認定責任歸屬。
一家產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一般來說,沒有操作不當的情況下,車輛涉水后發動機不會出現損傷。所以,保險公司一般認為,如果是發動機涉水后出現問題,應該存在操作不當的情況。
不過,南京大學保險法專家岳衛認為,是否存在二次打火其實并不對涉水條款構成影響,也就是說,不管是不是存在二次打火,保險公司都可以不賠。只是從情節上看,駕駛員也有一定的責任,但就涉水條款本身來看,并不涉及二次打火的情況。
事實上,岳衛認為,法院越來越多類似的判決,對消費者來說不一定是好事。岳衛認為:“對保險公司而言,規避風險很簡單,改條款即可,如果這類判決形成風氣,那么保險公司只要修改條款就能做到免責。這么一來,其實對消費者來說并沒有什么好處。”
目前,涉水險是作為附加險出現,可買可不買,如果要保險公司涉水也賠,就等于是將涉水責任納入主險。岳衛表示,消費者可能認為是一件好事,但保險公司也會核算成本,保費提高是必然的。他告訴記者:“很多干旱地區的車主就會不滿。”(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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