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險產品大同小異 制度改革存在三大困惑
“積極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特殊大病保險等險種”、“積極探索利用基本醫保基金購買商業大病保險,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在向保險業貫徹落實《醫改“十二五”規劃》的通知里,保監會突出強調了全行業要積極開發和創新以重疾險為首的健康險產品。
“新醫改”已經啟動三年,我國朝著“全民醫保”的目標邁出了堅實一步。但不容忽視的是,部分群眾患了重特大疾病沒錢看或不敢看,仍舊是一道待解的難題。
隨著醫改的推進和大病保障需求的嚴峻形勢,《醫改“十二五”規劃》提出了“探索建立健康險范疇下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的具體要求:在提高基本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和高額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的基礎上,統籌協調基本醫保和商業健康保險政策,積極探索利用基本醫保基金購買商業大病保險或建立補充保險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強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加大對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困惑一:產品大同小異
這一統籌規劃后的定位,令一直充當配角的健康險“中了頭彩”,其后監管層的明確表態,意味著保險業肩負起重疾保障產品的創新重任。
然而,目前各大保險公司推出的健康險產品大同小異,補充作用未能有效發揮。據記者了解,目前健康保險產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住院及手術費用保險,即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部分支付醫保不承擔的住院費用,有效降低投保人實際自付比例;另一類是重大疾病保險,即如果投保人罹患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一次性支付投保人一筆保險金。
在政策中獲得鼓勵的特殊大病保險,市場上能見到的相關產品比較多,但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并不多見。
原因何在?“保險產品的開發需要大量的統計數據,長期護理險的費率制定過程并不完善,保險公司在數據收集、理賠調查和費用控制等各個環節經驗都不足,如果沒有充足詳盡的數據資料,制定出來的保費就不準確,設計出來的產品也不完善,市場反響就不會很高。”某壽險公司健康險業務負責人介紹稱。
困惑二:政策風險不期而至
根據現行的醫療體制,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遠遠高于醫保報銷的“封頂線”,這意味著在現有政府能做到的“保基本”醫保水平下,對重大疾病起到保障作用的商業健康險將大有作為。
然而,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內容和額度設計與醫保政策息息相關。基本醫保政策內的藥品目錄和報銷額度,會隨著改革的推進處在動態的變化過程中,這無形中加大了健康險產品設計與定價的難度。
“商業健康保險并非隨著經濟增長而自然提升,而是受到醫療系統、社會政策等因素的共同影響。”前述負責人稱,商業健康保險能否在醫改中發揮作用以及在未來國家健康保障體系中爭取更高的地位,受到政策環境的影響,而在政策處于模糊及漸變的狀態下,取決于保險業配合醫改發展戰略的作為和貢獻。
透過此次監管層明確的多項措施,足見保險業配合醫改的決心和愿望。有專家建議,健康險產品的設計應該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相對于社保的單一結構,商保的靈活保障方式是一大特色,可以針對不同的細分市場量身考慮,同時再保險公司可以在行業數據、趨勢分析能力、海外經驗、醫療險專用核保手冊和定價工具等方面給予支持。
困惑三:充滿未知的稅收優惠
從政策層面上看,對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一直持以支持態度,但是,包括重大疾病險、長期護理險在內的健康險,一方面產品自身不夠完善,另一方面面向供需兩方的稅收優惠政策尚不到位,令健康險遲遲只見曙光,不見日出。
此次保監會發布的醫改新政中則出現了實質性利好,即要落實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在醫改新政的諸多組合拳中,稅收優惠是最大的利好。”中國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陸敏日前對媒體稱。
根據國外經驗,稅收優惠對健康保險發展的推動作用十分明顯,是健康險發揮重大保障作用的“助推器”。在美國,商業健康險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的市場滲透率也比較低,直到1996年出臺的《聯邦健康保險可轉移與說明責任法案》才大大推動了健康險發展,當個人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同其他醫療費用相加的總金額超過個人調整的收入額的7.5%時,超額部分就可免稅。
顯然,減稅將更好地樹立消費者信心,鼓勵人們將儲蓄轉化為商業健康保險,緩解我國基本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壓力,同時減輕政府負擔,提升保障水平。目前,市場正期待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和出臺時間,否則,健康險能否看到“日出”仍然還是未知數。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