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 17:29
來源:映象網
映象網快訊(記者 王邵怡)今年9月,鄭州市召開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推進會,對鄭州市城市管理的機構設置、執法范圍、新增權責等多個方面提出改革意見。近日,鄭州市政府公布了《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征集意見建議,映象網記者對其中部分有亮點的條款進行了梳理。
行政人員執法必須出示執法證
在城市管理中,執法人員經常要在大街小巷巡查,辦法擬規定,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在調查、檢查或者核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統一執法標識,并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未出示行政執法證的,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有權拒絕。
妨礙公務將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辦法,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拒絕或者阻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妨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綜合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二)阻礙執法車輛或者破壞執法車輛、執法設備的;
(三)擾亂公共秩序或辦公秩序,致使綜合執法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四)對執法人員及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五)其他妨礙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形。
同時,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城市綜合執法部門的要求接受調查并如實提供身份證明、居住地址、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
行政相對人拒絕提供或者無法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執法人員可以聯系公安部門進行現場協作。公安部門應當派員及時到達現場協助執法,對拒絕提供或者無法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公安部門應當將其帶離現場并依法處理。
罰款不得設目標任務
而針對人民群眾所擔心的“完成任務式罰款”,辦法也作了規定,明確提出: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
協管人員不得從事行政處罰等工作
對于協管人員的職權范圍,辦法規定:城市綜合執法協管人員可以承擔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宣傳教育、日常巡查、信息采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屬的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承擔。
同時,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協管人員招聘錄用、培訓考核等制度,加強對協管人員的監督管理。
執法人員出現這些行為或將“丟飯碗”
為了提高城市綜合執法人員隊伍素質,保證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良好運行。辦法對城市綜合執法人員提出了行為規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屬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所屬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行政處分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行為,或者發現后不制止的;
(二)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
(三)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隱瞞不報的;
(四)與行政相對人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五)參與行政相對人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的;
(六)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七)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八)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九)依法應當回避但未回避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有意見建議可以通過這些途徑提
目前,《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已經在鄭州市政府網站公示,市民有意見及建議可在2017年12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具體如下:
傳 真:0371-67446680
電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訊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702室) 郵編:4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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