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6日 10:52
來源:映象網-城市之聲
昨日上午,洛陽李女士稱,2011年4月18日她在上海市場附近的某銀行辦理了一個存款三年的業務,今年4月18日取款時卻被告知之前辦理的是保險業務,且需連續繳納10年,若退保則會損失部分本金,這讓上了年紀的李女士十分著急。今年4月1日起,《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實施。《通知》進一步規范銀保產品銷售行為,進一步保護低收入者、老年者的利益,遏制“存款變保險”亂象。消費者如遇相關業務員惡意引導簽保險單的行為,可保留證據訴訟維權。
[探因]存款變保險,利益使然
洛陽一家銀行的工作人員說,早先就有文件“禁止保險公司人員駐點”。她表示,保險公司之所以愿意出大代價進駐工作人員,就是利用銀行的公信力和客戶多拉業務。
該銀行人員表示,相關政策和規定都是比較完善的,但是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拉業務的過程中,為了能夠完成任務多掙錢,故意錯位引導、混淆概念,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只要看見業務員介紹的高收益后就會“心動”,進而受騙。
據了解,《通知》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到銀行存款的客戶,在保險公司銷售人員游說之下,一時沖動將錢買了保險。
[新規]延長投保猶豫期,老人買保險不得現場出單
新出臺的《通知》中,其中有兩點最為引人注意。
其一,“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并在合同中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這就意味著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的15天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以提交申請并獲得全額退保(扣除工本費)。此前,保險業一直執行10天的猶豫期,延長5天是為了給投保人留出更多時間對保險產品進行了解,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其二,“對城鄉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向其銷售的產品原則上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產品為主,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由保險公司人工核保。”這意味著銀行向老人賣保險不能當場出單。
“延長投保猶豫期、老人在銀行買保險不得現場出單等措施,就是為了避免‘存款變保險’亂象的發生。”業內人士說。
[調查]新規落實比較到位
《通知》實施已經“滿月”,落實情況如何呢?記者走訪了幾家銀行,多家銀行投保產品宣傳冊上標注的猶豫期仍然為10天,例如長城金通利兩全保險C款(分紅型)。對此,工作人員表示,宣傳單子很久沒有更換,不過一切會按照政策辦。
在另外一家銀行,當記者希望給家中62歲的老人辦理保險時,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只要老人次日帶著身份證和銀行卡,保證當場出單,不會耽誤事情。業內人士告訴記者,老人買保險不能當場出單分多種情況,“65周歲以上老人購買收益不確定保險產品時,期交產品(每期交固定的錢數)投保人超過60歲的不能在銀行出單,需要把材料交到保險公司,為避免老人被誤導,建議將投保人與受益人分開寫,由家人投保,自己受益。”
經過對多家銀行探訪,除部分保險宣傳冊尚未改正猶豫期外,記者尚未發現保險公司人員進駐銀行推薦保險的現象。
[提醒]業務員惡意引導,可保留證據訴訟維權
雖然《通知》對“存款變保險”情況進行有效遏制,不過對于已經發生的銀保糾紛,銀行作為代理方有沒有責任?河南弘創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秋喜說:“保險消費者碰到糾紛大多維權難,一旦在保險合同上簽了字,就要承擔部分責任。”
趙秋喜表示,除非簽字人完全不識字,可以按照法律條例中“重大誤解”等進行上訴,一般而言,客戶是能夠辨識保險單和存單的。客戶在簽合同時要仔細看條款,不要只看高收益。如遇業務員惡意引導簽保險單的行為,消費者可保留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銀行也應加強管理,嚴格按照《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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