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27日 12:39
來源:映象網-經濟廣播
【案例】消費者于先生近期在網上購買了一臺燃氣灶,燒熱水時,玻璃面板突然發生炸裂。事故發生后,他找到商家客服,客服卻稱因過了質保期限而拒絕負責此事。“產品缺陷和質保應該是兩碼事!”
小編說法:產品安全期不等于三包期
據《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廠家對產品質量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包括產品本身可能存在性能故障導致用戶不能正常使用的質量三包責任(即包修包換包退,一般通過三包規定明確)燃氣灶無國家三包規定,一般由廠家自行設定,通常為一年。
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根據《產品責任法》第44條和《侵權責任法》第43條都規定受害人可以要求損失賠償。同時該條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以上規定說明,凡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一般情況下,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十年內侵害人應當賠償有關損失。也就是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的責任與“三包”期無關。
經過記者多次溝通,最終萬和電氣答應為消費者免費更換玻璃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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