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維權熱線:舉證責任應該由商家承擔
2015年01月20日 12:08
來源:映象網-經濟廣播
消費者李先生購買一臺電冰箱,一個月后出現故障,售后檢測后說系“人為原因”造成,可李先生認為是產品質量有問題。面對質量糾紛,商家說:你去鑒定吧!商家的一句話讓消費者李先生既氣憤又無奈!
該案例中的舉證責任應該由商家承擔!新《消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消費維權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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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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