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6日 12:27
來源:映象網-經濟廣播
事件:2013年4月,郭女士在小區(qū)會所辦理了一張游泳館消費卡,一年過去,當時存入的1000 元現(xiàn)金現(xiàn)在還剩一大半。近日,會所卻突然打來電話催郭女士續(xù)費,并聲明如果郭女士不續(xù)費就凍結卡上剩余資金。郭女士非常生氣:“辦卡時出于信任,我沒有與會所簽訂任何協(xié)議,而消費卡上也沒有截止日期,現(xiàn)在難道我只能將余下的幾百元錢白白丟掉?”
回復:采訪中會所方稱,“我們的廣告?zhèn)鲉紊蠈懙煤芮宄?000元以下的充值有效期為一年。”因此,他們堅持郭女士需再交1000元,才能讓郭女士繼續(xù)使用會員卡。當時是否簽訂任何協(xié)議,相關負責人解釋,在辦卡時工作人員肯定已經口頭告知過,但由于當時為郭女士辦理會員卡的工作人員已經離職,現(xiàn)在已無從考證。最終經過記者協(xié)調后,會所方同意退還郭女士卡上的余額。
律師分析:消費者和小區(qū)會所之間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因小區(qū)會所在售游泳卡時未在卡上注明有效期限應當視為未約定期限,消費者可以一直使用完畢,合同關系才終止。而對于其他在卡上注明有使用期限的,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消費維權熱線》提示:消費者在辦理類似卡時一定要注意看卡上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價格、履行方式是否明確。如不明確,一定要賣家在卡上或相關協(xié)議上按簽約時自己的真實意愿注明清楚,以免日后引起糾紛。不過,對于諸如“本卡最終解釋權歸店家所有”這種限制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消費者可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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