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潘金蓮》劇照
時光網訊 11月18日上映的馮小剛新片《我不是潘金蓮》,最近沸沸揚揚引發了不少爭議:從控訴排片被擠壓,到被指責擠走同檔期《神奇動物在哪里》,再到票房“幽靈場”的質疑,盡管從馮小剛到片方華誼兄弟都在不斷澄清,但影片之外的新聞仍然愈演愈烈。
說回電影本身,電影講述了一個“農婦李雪蓮不是潘金蓮”的故事,從真假離婚之訴、名譽權問題、到十年上訪被圍追堵截,這個故事同樣引發了不少法律界人士的關注。近日,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李曉梅法官、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鄭好律師,紛紛撰文指出《我不是潘金蓮》電影中的法律硬傷。
簡而言之,片中的法律硬傷有兩點:第一,不可能存在李雪蓮的離婚之訴,第二:李雪蓮的信訪行為漏洞不少,她為了自證“我不是潘金蓮”,可以以侵犯名譽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李曉梅法官直言:“馮小剛、劉震云,請不要用淺薄侮辱法律人的智商。”
硬傷之一:不可能存在李雪蓮的離婚之訴
《我不是潘金蓮》中李雪蓮和丈夫“假離婚”
在《我不是潘金蓮》中,女主角李雪蓮為了達到生二胎的目的,與丈夫秦玉河決定“假離婚”,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然而半年后,她發現秦玉河居然已經另與別人結婚。李雪蓮氣不過,便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是假離婚。開庭后,法官王公道根據他們確實辦理了離婚登記,判決李雪蓮敗訴。
據鄭好律師分析:最近幾年,為逃避計劃生育政策也好,買房也罷,“假離婚”的現象并不罕見。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
李曉梅法官認為:首先,李雪蓮拿出了離婚證,說明已經離婚了。她只能就離婚后財產糾紛起訴,而不能就離婚提起訴訟。如果她起訴離婚案件,法院不會受理。如果她采取隱瞞方式獲得立案,審理后也只能被駁回。而片中起訴前她找王公道出示了離婚證,說明法院已經知道她已離婚,還會立案嗎?顯然,這個離婚案現實中根本不可能出現。
其次,如果李雪蓮要求法院確認離婚是假的,那這個訴就不成立。按照影片中的說法,李雪蓮要求法院確認她離婚是假的,這個屬于確認之訴。但是,她的這個訴沒有法律依據,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說白了,就是法院沒有職權確認這件事,就像她到稅務局辦離婚一樣,不會給她辦,因為不在職權范圍內!所以法院正確做法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裁”駁,而不是“判”。
第三,如果李雪蓮認為離婚是假的,她應該起訴民政局,要求撤銷頒發的離婚證,秦玉河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實際上,離婚證是否屬于可撤銷的行政行為還存在爭議。因此,片中開場李雪蓮的那個離婚案根本不具備存在的可能性。如果一定要扣到法院頭上,那也不是離婚的民事案件,而是個行政案件,被告是民政局,而不是前夫秦玉河。
硬傷之二:李雪蓮的信訪行為漏洞不少
《我不是潘金蓮》李雪蓮不停上訪,被各級官員“圍追堵截”
在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中,一個普通的農村婦女李雪蓮,為了糾正一句話,她從鎮里告到縣里、市里,甚至申冤到北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但沒能把真假說清,還把法院院長、縣長乃至市長一舉拖下馬,以至每到“兩會”時,各級官員都要上演圍追堵截上訪的一幕,竟持續十余年。
李雪蓮有權信訪嗎?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這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以法律為界。
岳成律師事務所鄭好律師分析:“如果我們把故事背景從上個世紀放在當下,李雪蓮的信訪行為是不合適的。”
(一):信訪事項提出的對象不適合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信訪人對相關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相關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鄭好律師認為:“李雪蓮所狀告的法院院長、縣長、市長是可以的,因為他們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但是她無權就其丈夫秦玉河與她‘假離婚’一事進行信訪,作為化肥廠的普通工人,其丈夫顯然不屬于信訪事項提出的對象”。
(二)李雪蓮事件不屬于信訪受理事項,可以以侵犯名譽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李雪蓮前夫說,“我咋覺得你是潘金蓮呢?”
《信訪條例》明確規定,若相關事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則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按照故事情節的發展,“你是李雪蓮嗎,我咋覺得你是潘金蓮呢?”這句話是電影中的關鍵情節。在鄭好律師看來,“如果李雪蓮認為這句話侵犯了她的名譽,完全可以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采取信訪途徑。”
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而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李曉梅法官也認為,片中秦玉河當眾說出李雪蓮婚前非處女、是潘金蓮等語,宣揚李雪蓮的隱私,侮辱她的人格,已經構成了侵害名譽權。只要李雪蓮起訴,法院一定會判決秦玉河對李雪蓮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那么,李雪蓮就可以用法院的判決書證明“我不是潘金蓮”,問題迎刃而解,還有什么必要上訪呢?
(三)信訪受理機關錯誤
對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若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在鄭好律師看來:“李雪蓮采取的是最極端的方式,后來直接告到北京,告到人民大會堂,在哀其不幸的同時,也值得我們感嘆普法是多么的必要。”
此外,李曉梅法官還提出,《我不是潘金蓮》中還存在其他不合邏輯之處,簡單列舉幾條如下:
1、一個素不相識的當事人跑到法官家里,法官居然穿著制服接待她,還詢問案情,查看證據,收下禮物。
2、當事人是親戚,顯然不是省油燈,主審法官居然不申請回避。
3、縣長和王公道要李雪蓮寫保證書,說將來違反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保證書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憑什么違反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4、李雪蓮磨刀霍霍地找殺手,這是故意殺人的“犯罪預備”,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只不過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可片中,李雪蓮始終沒被追究,讓人感到憤恨不已。
在李曉梅法官看來:“對于一部文藝作品來說,如果沒有吃透生活,技巧和手段就毫無價值。可以說,這部《我不是潘金蓮》不值得叫好,特別不應該被法律人叫好。對于一部嚴謹的文藝作品來說,故事的主要情節要禁得起情理的推敲。要創作出有筋骨、有道德、有溫度的文藝作品,花拳繡腿、投機取巧、沽名釣譽、自我炒作都不行,急功近利,粗制濫造更要不得。所以,懇請劉震云、馮小剛不要關在象牙塔里苦思冥想,也不要再以維護法律人的名義侮辱法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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