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此次修改內容涉及面廣,對網絡購物、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筆者試從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通過案例的形式對該法進行解讀。
亮點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法條】《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臺迷你小冰箱,可使用兩個月后,小冰箱內壁便出現了裂痕。張先生拿著發票找到商場,但商場認為小冰箱系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幫張先生免費修理。張先生將商場告上了法庭,但最終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小冰箱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住往非常困難。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確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無質量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
【提醒】該規則僅適用于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后,不再適用。
亮點二:賦予消費者反悔權
【法條】《消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案例】“雙十一”購物節時,王小姐在某大型購物網站上看到一雙高跟鞋,款式新穎,價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猶豫點擊了購買,并支付了貨款。收到貨后,王小姐覺得這雙高跟鞋雖然新穎,但顏色跟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聯系上網店店主,要求退貨,并愿意承擔來往的運費,但遭到店主的拒絕。
【解讀】近幾年,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遠程購物的“非現場性”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信息極不對稱,因為商家可能隱瞞了商品的負面信息,但由于無法直接接觸商品,消費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損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權要求退貨。
【提醒】反悔權僅適用于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另外反悔權的期限是七日內,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