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保持政策連續性,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等文件要求,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方案(附后)。現予以公示。
財建[2014]842號
有關單位: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以來,銷售數量快速增加,產業化步伐不斷加快。為保持政策連續性,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等文件要求,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方案(附后)。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30日。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個人需屬實名,單位需加蓋公章,并留聯系方式)形式進行反饋。
聯系方式: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傳真:010-68552977,郵箱:nengyuanchu2014@126.com
科技部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司
傳真:010-58881580,郵箱:gxs_jtc@most.cn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
傳真:010-66013708,郵箱:qiche@miit.gov.cn
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
傳真:010-68501571,郵箱:guzm@ndrc.gov.cn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6日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化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
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以來,銷售數量快速增加,產業化步伐不斷加快。為保持政策連續性,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等文件要求,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將在2016-2020年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產品和標準
四部委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中央財政對購買新能源給予補助,實行普惠制。具體的補助對象、產品和標準是:
(一)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
(二)補助產品。中央財政補助的產品是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三)補助標準。補助標準主要依據節能減排效果,并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確定。其中:純電動乘用車按照續駛里程、純電動公交客車按照能量消耗量、純電動專用車按照電池容量大小分檔予以補助,超級電容公交客車、燃料電池汽車等車型采取定額補助的方式。2016年各類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見附1。為加快產業化進程,鼓勵優勢企業規模化生產降低成本,2016-2020年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其它車型補助標準適當退坡,其中:2017年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10%,2019年補助標準在2017年基礎上再下降10%。
二、對企業和產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較強的研發、生產和推廣能力,應向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保障,免除消費者后顧之憂;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具備較好的技術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具體條件是:
(一)產品性能穩定并安全可靠。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符合新能源汽車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應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相關標準。其中,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還需符合相關綜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見附2。
(二)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完善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體系,在新能源汽車產品銷售地區建立售后服務網點,及時解決新能源汽車技術故障。
(三)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3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汽車生產企業作為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負責動力電池的回收。
(四)確保與公告目錄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開車輛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證所銷售的新能源汽車與目錄內產品一致。
三、資金申報和下達
(一)補助資金按季度預撥。季度終了后,即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生產企業將上一季度的車輛銷售情況以及銷售發票,通過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后撥付補助資金。
(二)年度終了后進行資金清算。年度終了后,即每年1月底前,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四、加強監督
四部委將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的監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補助資格、暫停或剔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有關產品等處罰措施:
(一)提供虛假推廣信息,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二)提供虛假技術參數,騙取產品補助資格的;
(三)銷售產品的質量性能、售后服務、關鍵零部件質保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四)銷售產品的技術參數、關鍵零部件型號等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目錄不一致的;
(五)質量抽檢中發現車輛性能水平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目錄存在較大偏差的。
五、實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實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將根據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補助政策。
對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要求和考核獎勵政策將另行研究制定。
附:1. 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
2.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3.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化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附1:
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
1. 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純電動乘用車 | 3.2 | 4.5 | 5.5 | /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 / | / | / | 3.2 |
2. 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客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6≤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