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品牌:長安鈴木;
投訴車系:雨燕;
投訴車型:2010款 雨燕 1.3L MT 炫樂版;
投訴時間:2013-6-26 6:17;
投訴詳情:
我于2012年7月20日,在鐵嶺市北方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所屬長安鈴木4S店,消費692元進行了己有長安鈴木雨燕雙后減震器的更換。長安鈴木4S店當時和現在仍然承認所更換的雙后減震器是原廠部品,但就是這樣的原廠部品,卻在2013年6月18日,使用最多不到11個月,累計行駛里程不到一萬五千公里的情況下,再次出現嚴重漏油現象。我自然想到該部品減震器應該會在保修期內,但是令人失望的是,長安鈴木4S店的服務前臺主管楊凱向我告知:整車的原廠減震器的保修期限是兩年且累計行駛里程在六萬公里內;而經過更換的全新原廠減震器的保修期限卻是半年且累計行駛里程只有一萬公里。這里我不能理解,同樣出自長安鈴木的原廠部品減震器,為什么會有兩種不同且相差懸殊的保修期限規定?我查閱了市面上大量其它汽車廠商的保修規定,都沒有類似長安鈴木的這種規定!我認為:除非長安鈴木4S店能夠拿出質量監督部門認同這種做法的證明,否則,這就是明顯的霸王條款!這種霸王條款導致我失去了應有的享受保修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睆S家的回復我不能接受,它的規定到底符合什么相關法規,難道只是口頭說說而已!我知道廠家的這種做法造成的危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就是霸王條款。它所依據的什么所謂“法規”難道可以凌駕于國家大法之上!長安鈴木廠家這種做法既不合情(其它廠家都沒有這么做),更不合法(違反消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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