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10元高速費發生爭執,貨車司機李革祥將攔車的女收費員祝某碾軋身亡。此案經二中院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革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判決李革祥車輛所投保險公司賠償祝某父母2.8萬余元。此后,祝某的父母針對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訴,昨天記者獲悉市高院裁定維持了一審的民事賠償數額。
50歲的李革祥是河北人,從事貨運工作。2012年7月18日凌晨,李革祥拉著一車水泥構件從竇店上了京石高速公路,在進高速時,收費員向李革祥錯發了一張A型通行券。凌晨4點多,準備下高速的李革祥來到了趙辛店收費站準備繳費,此時28歲的女收費員祝某發現車型不對。按規定,李革祥開的B型車應繳納15元,而A型車只需繳納5元。祝某要收15元,但李革祥堅持只按5元繳費,兩人為此發生爭執。祝某從崗亭出來,擋在車前阻擋李革祥的貨車通行,李革祥則開著貨車將祝某撞倒。此后,貨車發生第二次向前移動,并最終導致祝某被碾軋身亡。
死者祝某父母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他們要求嚴懲李革祥,并要求李革祥和車主進行249萬元民事賠償,人保公司涿州分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2013年5月7日,市二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革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判決李革祥車輛所投保險公司賠償祝某父母2.8萬余元。法院支持了祝某父母所提喪葬費等訴訟請求,但同時指出,祝某父母所提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被害人父母的醫療費等訴訟請求,依法不屬于本案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不予支持;所提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依法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李革祥沒有提出上訴,原公訴機關沒有提出抗訴。
對于民事部分,被害人祝某的父母以及保險公司均針對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訴。祝某父母上訴堅持要求李革祥賠償近249萬元,同時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保險公司上訴的意見是,被害人的死亡是李革祥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而非過錯或意外,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祝某家人的訴訟請求。
市高院就民事部分終審裁定認為,祝某父母要求增加賠償數額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由于李革祥的犯罪行為給上訴人祝某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依法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
因此,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祝某家人和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判決。